首頁> 交易信息> 澄清公告
發布時間:2024-07-24 17: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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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各地不再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申請和資質變更、更換、補證申請,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將原核定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作為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條件。因此將“資質要求:具有從事物業管理服務資質證書”中“具有從事物業管理服務資質證書”取消,其它與原公告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