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6-03 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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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項目異議事項處理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中涉及的提出人、涉及時限、處理方式等要求執行。
提出質疑的主體(以下簡稱“質疑人”)必須為參與具體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或利益相關者。質疑人認為公告、資格預審文件、采購文件、中選公示等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提出質疑。
質疑須實名制,質疑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采購公告及采購文件中提供采購實施聯系人、聯系方式(含電話、電子郵件、郵寄地址等)作為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渠道,供應商對采購項目有質疑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內通過采購文件中列明的質疑渠道提出。
質疑人應在有效期內,按照規定的質疑渠道提供書面質疑材料進行質疑。質疑時間環節不可逆,超過有效期的質疑無效。質疑期限要求詳見各項目采購公告及采購文件。
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提交質疑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質疑函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質疑函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質疑人全稱、地址、郵政編碼等;
B.被質疑采購項目的名稱和編號;
C.被質疑人及與質疑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全稱;
D.質疑的具體事項,包括請求及主張、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
E.有效、合法的證據材料及正當合法的來源渠道說明;
F.有效聯系人和聯系方式(手機、座機、傳真);
G.提出質疑的日期;
H.其它需要說明的內容。
一件質疑函只能對一個采購項目提出質疑,質疑人需要對兩個(含)以上項目提出質疑的,應當分別提交質疑函。
質疑人需要修改、補充質疑函的,應當在質疑有效期內提交修改或補充資料。
質疑處理過程中,質疑人要求撤回質疑的,應以書面方式提交質疑撤銷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附件:質疑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