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lease Time:2024-12-25 13: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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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目標:對國貨航綜合業務樓食堂安裝的燃氣報警裝置進行定期維護,保障燃氣報警裝置正常運行。
二、需執行的標準規范: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GB16808-2008
《可燃氣體探測器》GB15322.1-2019
《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技術規程》CJJ/T146-2011
《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規程》DB11/T1620-2019
三、采購產品具體要求: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型號:SNK8000;燃氣探測器型號:SNT200。
四、技術要求/服務標準:
1、在服務期內供應商應提供24小時應急服務(含法定節假日),如遇特殊情況,供應商應在收到采購方通知4小時內指派維護人員到達現場,若不需要準備特殊工作、部件或可以當場排除故障的,應于到達現場后30分鐘內排除故障。若需要準備相關特殊工具部件的,應在接到通知后12小時內完成維修,保證恢復設備正常運行。
2、更換燃氣探測器、燃氣報警控制器等相關設備的,應由供應商提出更換方案,向采購方提供報價,經采購方書面確認后方可采購更換,如由供應商負責更換,原則上費用應不高于備品備件清單中列明的標準,更換的設備質保期應不低于2年。
3、每半年對燃氣探測器進行靈敏度測試1次,每半年對燃氣報警控制器進行功能測試1次,每半年對外部聯動設備(風機和緊急切斷閥)進行聯動測試1次。
4、供應商日常巡檢每月1次,每次1-2人,特殊情況下(含節假日),根據采購方要求安排。供應商在服務期內對設備進行定期保養、維修,每次維修保養完畢應當同時向采購方提交每次相應的維修保養工作書面報告,并經采購方人員簽字確認。
5、供應商應當定期對燃氣報警裝置設備進行巡視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遇特殊情況應當加強巡視檢查,認真做好記錄,包括與設備運行相關的各種數據,發現問題及時向采購方報告并在做好安全措施的情況下迅速處理。發現重大隱患時提出解決方案,報采購方認可后在最短時間內處理。
6、供應商應當建立維護的信息管理檔案并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情況。
7、維護期內供應商應負責每年提供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合格的檢測報告;相應測試工作,完畢后出具測試記錄。
8、在合同到期后,如果采購方仍需供應商繼續提供短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服務,經采購方通知供應商后,供應商應繼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服務方案提供服務,繼續服務期間的費用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繼續服務期間的費用=本合同年度服務費/365*繼續服務的天數。繼續服務的天數從本合同到期后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在繼續服務停止后,供應商向采購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采購方在收到供應商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確認數額無誤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供應商支付繼續服務期間的費用。
9、維護期內,供應商應對燃氣報警器的運行狀態及相應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10、供應商應提供備品備件及檢測費價格清單。
序 | 中選單位名稱 | 中選金額(不含稅) | 中選金額(含稅) |
1 | 北京益亨燃氣技術有限公司 | 14,851.49 | 15,000 |